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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促进商贸行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FZ00124-0200-2023-00026文号榕商务规〔2023〕3号
发布机构福州市商务局生成日期2023-04-23
标题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促进商贸行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促进商贸行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消费稳增长的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商贸行业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推动商贸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促进更多中小微企业“限下转限上”,《关于促进商贸行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促进商贸行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商贸行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消费稳增长的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商贸行业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推动商贸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促进更多中小微企业“限下转限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给予正向激励

2023、2024年度(统计年度)内当年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零售额绝对值增量前3名,且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的县(市)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跨年兑付,主要用于鼓励培优扶强商贸企业。

二、鼓励新增和提升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年度或月度新增提升进行奖励,企业免申即享,资金跨年兑现。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0%(含)且增量达到0.2亿元(含)以上的,对增量部分每0.02亿元,给予0.2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去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

(二)支持零售业企业发展企业纳统零售额部分同比实现增长12%(含)以上的,根据企业零售额增量数据,分三档给予累进制奖励,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120万元(去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1)累计零售额纳统较去年同期增长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按照每300万元增量给予0.3万元奖励;(2)累计零售额纳统较去年同期增长3000万元1亿元(含)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增量给予0.6万元奖励;(3)累计零售额纳统较去年同期增长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增量给予0.8万元奖励。

(三)持续做大做强批发业企业

1.凡地方水利建设有贡献的,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且达到全市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或者当年新增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企业,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万分之九给予奖励。

2.凡对地方水利建设有贡献的,年销售额30亿元(含)以上且达到全市平均增速或年新增纳统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1.2‰给予奖励。

(四)支持二手车经销企业发展对于纳税入统的年经销额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速达10%以上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二手车经销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措施试行一年)

四、其他事项

(一)2023、2024年度(统计年度)内当地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指的是上年度提升和本年月度新增商贸企业。

(二)奖励(补助)资金承担:以上奖励资金除“正向激励”外,其他均按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企业奖励金额不超地方贡献。

(三)上述措施除鼓励新增和提升此项可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叠加外,与市级其他同类奖励政策及本措施内相关措施重复的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 号)中关于营利性服务业的奖励措施不再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流程另行制定。